您的常用邮箱:*
您的手机号码:*
问题描述:
T=题名(书名、题名),A=作者(责任者),K=主题词,P=出版物名称,PU=出版社名称,O=机构(作者单位、学位授予单位、专利申请人),L=中图分类号,C=学科分类号,U=全部字段,Y=年(出版发行年、学位年度、标准发布年)
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范例一:(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AND Y=1982-2016 范例二:P=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K=Visual AND Y=2011-20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兴安县文化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兴安县文化旅游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兴安县委员会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兴安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兴发〔2010〕35号)文件,设立兴安县文化旅游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进一步优化部门职能,调整和理顺内部职能关系,对口区、市文化厅(局)、旅游局和新闻出版局的具体情况,确定兴安县文化旅游局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一、职责调整:
将电影发行、放映管理职责划出给县广播电视局;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按照县委、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行政审批股。
二、主要职责:
县文化旅游局是县人民政府主管全县文化、旅游和新闻出版三项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文化、旅游和新闻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根据县人民政府委托起草全县文化、旅游和新闻出版行业发展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研究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趋势,制定全县文化、旅游和新闻出版有关制度和行业质量标准、服务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尤其是艺术精品的创作和生产。拟订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的发展,推进对外文化艺术产业交流和合作,管理全县重大文化活动。
(三)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负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各类文化经营项目的审批、发证、监督和管理。
(四)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五)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负责全县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指导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六)归口管理文博事业,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及开发利用,指导博物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文物事业单位的业务建设。
(七)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八)组织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对旅游行业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指导、监督旅游行业协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旅游产业发展和加强调控管理。
(九)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重要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分析旅游市场动态并提出宣传促销对策。
(一)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二)继续实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办法。对各级党委和各民主党派,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以及县(市)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三)继续实施发展电影事业的五项经济政策。1.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2.从电影放映收入中提取5%建立“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电影行业的宏观调控。3.从电视广告纯收入中提取3%建立“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电影精品摄制。4.从进口影片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电影制片、译制。5.特别重点影片的创作生产,可个案报批财政补贴。
二、加大财政对文化事业的投入
进一步发挥政府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各级财政都要加大对文化事业的经常性投入,每年增长幅度不低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省财政继续按省级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当年支出预算,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省级宣传文化单位技术改造、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精品创作、理论研究、人才培养、广播电视信号覆盖、图书发行网点建设、文物保护、新闻信息化工程等项目的补助和奖励。同时,省财政继续加大对省级文化事业建设的扶持力度,在预算中安排各项文化专项经费,并视财力可能逐年增加。从2001年至2003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欠发达地区农村文化建设的补助。省财政每年安排适当资金用于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贷款贴息。
三、加快文化设施建设
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城市小区规划建设要安排配套的文化设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城市规划、设计和建设要重视提高文化品位,在建设项目投资额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建筑物的艺术造型和装饰。因旧城改造拆迁的文化设施,建设单位应按原面积拆一还一,原则上在同类地段安置。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和相关配套项目可全免或部分免交城建配套费和有关规费,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指标优先安排。文化单位转让、开发土地获得的级差地租,应全额返回文化单位用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长期由文化单位实际使用但管理权不在文化部门的政府房产,要理顺关系,明晰产权。
四、鼓励社会捐赠公益性文化事业
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艺术表演团体,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场馆,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捐赠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中等专科学校、高中(包括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文化发展,努力建设民族文化大市,如期实现市委九届七次全委会议提出的“三个第一、一个提高”的奋斗目标,使首府真正“首”起来,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03]62号)有关精神,本着加强首府文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结合呼和浩特市的实际,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全面发展文化事业
(一)加快文化发展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任务。到2010年,全市要初步建成与首府地位相适应,符合文化发展自身规律的文化体制。做到文化运行机制基本理顺,文化设施进一步完善,文化人才结构趋于合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持续发展,人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文化生活质量和健康素质普遍提高。人均主要文化发展指标达到全国中上水平,全市综合文化实力显著增强。
(二)实施文化精品战略,创作生产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的文化精品。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对文化产品的设计、生产、传播、营销进行改造和提升,打造具有我市特色的品牌作品、品牌活动、品牌团体和品牌文化人。把我市建成国内外有影响的少数民族文化精品创作生产的重要基地。
(三)深入开展城乡文化活动,积极推动基层文化活动创新。继续实施“彩虹文化计划”、“边疆文化长廊建设规划”、“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牧区电影2131工程”和“草原书屋工程”等。大力推进社区文化、村镇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军营文化等各类群众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多层次、多样式的文化下乡活动、节假日文化活动、广场文化活动和社区文化活动。
(四)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重大文化遗址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好重要文物古迹和古代遗址。严格执行文物保护“五纳入”。搞好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发掘、保护和研究工作。加强革命文物、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二、积极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一)围绕我市建设民族文化大市战略,在2010年内建成有利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市场平台、人才平台、科技平台和管理平台。基本培育成与我市产业发展相适应,以文艺演出业、广播电视业、网络文化业、音像图书业、文化娱乐业、新闻出版业、文化旅游业、文博会展业、艺术品加工业、艺术培训业等骨干支柱的文化产业体系。逐步形成以国有文化企业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参与,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社会化、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具有浓郁草原文化特色的文化产业发展新格局。
(二)按照文化事业单位的不同职能,分类分步推动文化企事业单位深化体制改革。对主要依靠财政保障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侧重用人机制的改革。在推进机制转换过程中,鼓励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在保障服务和搞好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的同时,利用自身的独特资源开展文化产业经营活动,其收入可直接用于自身文化事业的发展。对具有公益性同时又具有经营运作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重要新闻媒体单位,要科学划分宣传业务和经营业务,其经营部分可采取过渡期财政补贴方式,实施剥离转制,并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对艺术表演团体,在继续加大对重点项目扶持力度的同时,要推进机制
温馨提示:
电话和邮箱必须正确填写,我们会与您联系确认。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