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哈贝马斯
法哲学
事实
规范
摘要:
法哲学思想是哈贝马斯全部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规范性维度的反向张力”为核心线索,试图通过主体间交往理性与语言共识弥合现代法中事实性与规范性的对立。其理论建构呈现三个阶段: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阶段,他揭示了晚期资本主义公共领域被权力精英主导,法律逐渐工具化且规范性维度缺失的困境;随后,在《什么是普遍语用学》与《交往行为理论》阶段,他转向语言哲学,以言语行为理论重构主体间共识的生成逻辑,并以交往理性为规范性维度提供基础;最终,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阶段,他提出程序法范式,通过规范性维度的制度化,使法律成为生活世界与社会系统的“交汇点”,在理论上完成事实与规范的统一。然而,哈贝马斯的方案存在双重局限:一方面,语言共识的理想化预设遮蔽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对主体间交往的结构性压制,使规范性维度沦为思辨框架内的抽象建构;另一方面,程序法范式依托的普遍性实为“狭义的规范性”,其共识本质受限于资本主义私有制逻辑,无法容纳多元差异的民主诉求。因此,哈贝马斯的理论虽为现代性危机提供了批判性反思工具,但其乌托邦色彩与资本主义现实间的张力不仅凸显了规范性维度在实践中的内在矛盾,更折射出超越语言理性框架、转向彻底社会变革的历史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