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逻辑谓词
实在谓词
规定
两种区分模式
分析命题
综合命题
摘要:
康德哲学中有两种不同意义的逻辑谓词:一是康德在《逻辑学》中所说的分析命题仅仅包含的“逻辑谓词”(如物体概念所包含的“广延”),它与综合命题包含的“规定”(如物体概念未包含的“重量”)之间的区别是事物的内在规定与外在规定之分;二是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反驳本体论证明时所说的仅仅在逻辑上被用作谓词的实存概念,它与“实在谓词”即“一个事物的规定”之间的区别是并非事物的谓词或规定的“模态”与事物的内在规定之分。在反驳本体论证明的特定语境中,实在谓词作为“一个事物的规定”特指上帝概念所包含的实在性(如“全能”),这是事物的内在规定,恰好处于分析命题所包含的“逻辑谓词”的层次之上,并不等同于综合命题所包含的“规定”。康德还把“上帝是(存在)”命题中的“是(存在)”与“上帝是全能的”这个分析命题的谓词概念“全能的”相区别,并认为“全能的”作为实在谓词是“一个关于某种能够加给一个事物的概念的东西的概念”。这两种不同意义的逻辑谓词,并不可以被理解为两种分析命题的谓词,或者被理解为同时与综合命题所包含的“规定”或“实在谓词”相对比的逻辑谓词,或者被理解为占据两种命题的谓词位置的概念。这三种理解都没有看到康德哲学中有两种关于逻辑谓词的区分模式,而且与综合命题包含的“规定”相对比的“逻辑谓词”,在与被当作逻辑谓词使用的模态概念的对比中,恰好就是康德所说的“实在谓词”,因而误将实在谓词等同于综合命题所包含的“规定”。它们都把“但规定却是一个加在主词概念之上并扩大主词概念的谓词”当作对实在谓词即“一个事物的规定”的界定,而没有看到这个说法是对“实存概念的一种精确规定”的说明,也没有看到“某种能够加给一个事物的概念的东西”才是对实在谓词即“一个事物的规定”的具体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