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数据符号
信息
数据产品
汇编作品
生成数据的算法
符号哲学
摘要:
数据常与信息、数据产品相互混淆,导致数据产权体系难以合理构建。而在符号哲学指引下,可明晰数据是非物质的符号形式,传达信息等意义内容。其以电子或其他物质为载体,共同构成数据产品。这决定了“数据(符号层)—数据产品(物理层)—信息(意义层)”的不同法律定位和制度实现方式。从权利对象的本质特征、权利的基本功能和设权方式等角度可综合认定数据能够成为知识产权对象。针对权利对象维度的制度实现,大数据与数据库的汇编可因高度主观性而体现独创性。因“产品”已由有体物扩展至可标准化的无体物,计算机软件可被视为专利产品的专用零部件,而生成数据的算法同时也是制造数据产品的方法专利,对该方法专利的保护自然延及生成的标准化结果,但因表达个人信息而难有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产品除外。对于无法满足前述要求的数据或数据产品,依然可因数据所表达的未公开的非公共信息而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