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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制论考

丛 书 名: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专题文集

作     者:高恒 

I S B N:(纸本) 9787516127162 

出 版 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 版 年:2013年

页      数:393页页

主 题 词:法制史 中国 古代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2[法学-法律史] 

馆 藏 号:201992278...

摘      要:秦汉简牍的出土,尤其近数十年经科学发掘出土的简册,为研究古代法制提供了丰富资料。20世纪70年代,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出土的一批竹简,其中多是秦时的法制文献。笔者有幸随诸位历史学者、古文字家参与整理、注释。由此开始对古代法制的研究,开始对前人已辑录成册的秦汉简,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居延新简》、《敦煌汉简释文》,以及以后陆续出土的汉代简牍,如《使者和中(仲)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尹湾汉墓简牍》、《张家山汉墓竹简》等资料,进行爬梳,将其中汉代的律、令、式等条文,一一考证,厘定性质。将散见于其中属于举、劾、案验文书和债务文书竹简考订成篇。扩展了对汉代律令、司法制度的了解。出土的这些简牍,大大增长了对秦汉法制的知识。并从中令人窥察到封建社会演进的陈迹。兹有两点认识,值得在此一述。第一点,中国古代的徒刑制度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变化,逐渐演进的。封建时代实行的有一定刑期的徒刑制度,是由奴隶时代将罪犯定为官奴隶,令其终身服役的刑罚制度逐渐演变而形成的。从云梦秦简中发现秦时的刑徒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斥候,都是因犯罪而定为终身服役的官奴隶,不经过赦、赎不得恢复为自由庶民。西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诏令,废除此种刑罚,规定出上述刑徒的刑期,所谓“有年而免。此论纠正了东汉卫宏《汉旧仪》对秦刑徒身份的错误认识。汉文帝废除刑徒为官奴隶的刑罚,不仅是对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同时也是中国历史上废除奴隶制度的重要举措。众所周知,奴隶制社会的奴隶,主要来源有三:战俘、罪犯和债务奴隶。汉文帝废除以罪犯为官奴隶的制度,自然具有瓦解奴隶制社会的重要意义(详见本书载文《秦律中“隶臣妾问题的探讨》,《秦律中的刑徒及其刑期问题》)。第二点,从秦汉竹简得知,当时的统治者很重视法律的贯彻执行。那时已经制定出较完备的司法审判制度。云梦秦简中有一册署为《封诊式》的法律文书,详细规定了审案的基本原则,对于各类案件如何侦破、勘验、审讯都有具体规定,并列出相应的文书程式。汉初制定出了更完备的司法审判制度。《张家山汉墓竹简》中有题为《奏谳书》的案例汇编一册,其中秦汉时期的奏谳文书十五例,阐述录囚、乞鞫、复审、集议、侦缉典型案例五件。另外还有春秋时期的办案故事两则。收入这两则当时流传的故事,是为了提倡司法者办案应当实事求是,执法不阿。汉初,戎马倥偬,百废待兴。匆忙之中却急着颁行这样一册法制文献推行新的司法审判制度,足以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对法制建设的重视。史学家班固曾说,春秋以降,“诸子百家,可观者九家而已,皆起于王道既微,诸侯力政,时君世主,好恶殊方,是以九家之(说)[术]蜂出并作,各引一端,崇其所善,以此驰说,取合诸侯。其言虽殊,辟犹水火,相灭而相生也,仁之与义,敬之与和,相反而皆相成也。《汉书·艺文志》。此说符合历史实际。不仅先秦诸子百家如此,任何一个时代的社会意识形态的产生、发展及其相互关系也都是如此。法制、法学与其他各种社会学说一样,与其同一时代的社会诸意识形态的关系,也是互有影响,甚至是“相反而相成的。在研究法制问题时不注意这种复杂的关联,就不可能正确揭示出古代法制的特点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基于这种认识,我很注意秦汉时期的法制与先秦时期诸子百家学说的关系。从古代法制文献中可以看出,制定于先秦时的法制,尤其颁行于秦、汉的律令、条文、篇章,都很有“法的特性。“法已有专门的术语、名词,即所谓“法言、“法语。这也就是说,法学已经成为独立的学科了。但在思想内容方面,这门初形成的学科,与先秦诸学说确有密切关系。诸子学说中,与法制、法学最密切的当数法、名、儒三家。法家主张法治,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主张强化君主专制,以严刑峻法治民。他们认为法作为治国工具,人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应该公正、公开、平等。《管子·禁藏》:“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管子·七法》:“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韩非子·定法》:“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家上述论点,于秦汉时代颁行的法制中基本得到印证。它为中国古代法制构筑了法理论基础。名学,又称辩学,随着先秦法家学说同时兴起的学问,专门研究概念、判断、推理和事物间相互联系的规则、规律的学科。先秦以后,秦汉时代制定的法律制度,使用的名词、术语,概念精当,论证命题的判断推理符合逻辑,法制条文和体例周密、协调,审判过程严谨有序。这些无不与名学的兴起有关。本书所载《论中国古代法学与名学的关系》,专门阐述了名学的主要范畴“类、“故、“譬、“效、“辩及其基本论点“循名责实、“参伍案验、“微显阐幽等,对于中国古代法制、法学有广泛而深入的影响。以名学为逻辑理论基础的古代法制、法学,有别于当时的政治学、哲学、伦理学,成为中华法系的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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