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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出 版 物:《法治社会》 (Law-Based Society)
年 卷 期:2021年第1期
页 面:37-47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202010635)
摘 要:行政规章并不属于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位阶范畴,但司法实践中依行政规章将合同归于无效的案件不在少数。行政规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行为禁止型、资格许可型案件中,法院往往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规章系相关法律授权以及“违反行政规章资格许可规定等路径认定合同无效。行政规章影响合同效力具有一定正当性,亦有其必要性。但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和法律规制,认定违反行政规章的合同无效之路径有架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之嫌,亦存在社会公共利益界定不统一和公法过度干预私法自治等弊病。为防止公法过度干预私法自治,同时为了保障裁判的统一性及司法公正,以各种裁判路径将违反行政规章的合同归于无效,须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