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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中国澳门999078 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8
出 版 物:《南京社会科学》 (Nanjing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21年第5期
页 面:100-108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行政立法 实体合法性要件 依据 参照 行政规范性文件
摘 要:行政立法这一概念应涵盖所有的行政主体制定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抽象规范,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立法的适用中,依据行政法规、参照规章的二分理论没有实际意义且已经落后于司法实践,应该被摒弃。目前行政法学界通常认为权限合法、内容合法是行政立法的实体合法性要件,但是缺乏对这些要件的周密说明和深入论证。这种缺失容易使一些重要判断标准受到曲解甚至忽视。要使行政立法的实体合法性要件构成一个判断行政立法实体合法性的严密框架,需要弥补这种缺失。实体上合法的行政立法应得到具体的法律授权或具有具体的法律规则依据,应符合上位法,即行政立法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授权条款或已有的具体法律规则、宪法以及相关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