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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综合管理部
出 版 物:《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年 卷 期:2021年第9期
页 面:48-51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基 金:2020年度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案-件比”在刑事办案质量指标体系中的核心作用研究》(SJ202011)的部分研究成果
摘 要:以“案-件比为核心的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实行以来,已初见成效。然而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基准数“案统计难度大、不够精确,“件的选择标准不尽相同。因此,一方面,要明确“案的基准数,将一般情况下主动性来源的“件纳入统计,对被动性来源的“件予以区分,将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在审查起诉时纳入“案的基准数。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实行司法办案的繁简分流、全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方式有效降低“案-件比;同时还应注意区分罪名设定“案-件比的参考区间,秉持系统化思维,从而增强考核评价的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