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所有:内蒙古大学图书馆 技术提供:维普资讯• 智图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北京大学教育学院教育与人类发展系北京100871
出 版 物:《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 (Journal of Yangzhou University(Higher Education Study Edition))
年 卷 期:2021年第25卷第3期
页 面:35-40页
学科分类:040106[教育学-高等教育学] 0401[教育学-教育学] 04[教育学]
摘 要:面对各州分权的教育行政制度、院校自治的机构管理体系、学术自治的高等教育原则,立法作为具有最高强制力的宏观治理举措,难以避免公众与院校反对、实现政府(广义概念)对高等教育的治理。基于新实证主义史学与阐释学研究,在美国高等教育黄金时代,作为权利法的1944年《军人再适应法》,设定特定“校-生权利关系,解决了退伍军人受教育问题;作为促进法的1958年《国防教育法》,定位学科需求和专业趋向,完成了国家意志向高等教育的价值输入;作为主干法的1965年《高等教育法》,以内政逻辑描绘高等教育长期发展图景,构建了教育法制框架。各法案以引导性财政拨款为核心内容,规定经费条件、建立政校关系,探寻出实现政府主体合法性的有效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