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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的说明

Explications on the "Provisions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C Law for Drug Control"

作     者:张文周 

作者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出 版 物:《中国药业》 (China Pharmaceuticals)

年 卷 期:2002年第11卷第10期

页      面:7-13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中国 药品管理 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摘      要:(一)关于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和确定1.的规定第2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地方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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