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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香港大学法学院 英国达勒姆法学院 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瑞士苏黎世联邦理工学院法律与经济中心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 版 物:《法律方法》 (Legal method)
年 卷 期:2024年第45卷第2期
页 面:14-33页
摘 要:社会主义法院应该适用法律,而不是制定法律,社会主义法制否认司法判决具有先例地位.2011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选定若干判例作为指导性案例,供全体法官在审理类似纠纷时参考.十年过去了,对指导性案例引用的不足被认为是案例审判与社会主义法律传统不协调的体现.然而,引用并不是衡量影响力的最佳标准.对指导性案例独特语言的复制也可以作为其对司法决策产生影响的证据.本文采用局部比对工具①来检测地方法院判决中对指导性案例未注明出处的文本重用.研究结果表明,指导性案例比通常假设的更具影响力,从而使关于社会主义法律传统与判例法对立的主流观点变得更加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