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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长沙)
出 版 物:《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年 卷 期:2024年第21期
页 面:163-165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受票方 偷税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证据
摘 要:由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对于偷税行为是否需要主观故意的认定规定得不够明确,且实践中对于偷税行为的认定要求存在争议。导致有的税务局仅凭《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就认定受票方企业偷税,而有的税务局基于未能掌握受票方企业主观故意偷税的相关证据,而不敢做出偷税的定性。基于此,本文从一具体案例出发,分析《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在偷税案件中的证据作用,讨论如何从证据上完善对偷税行为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