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中外双边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的适用 收藏

中外双边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的适用

作     者:黄素梅 屈茂辉 

作者机构: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湖南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 湖南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求索》 (Seeker)

年 卷 期:2013年第6期

页      面:188-191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基  金:湖南省教育厅青年项目(11B037) 

主  题:税收实体 税收虚体 双重征税或不征税 协定优惠 缔约国地位 

摘      要:我国国内有关法律规定,依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合伙企业在我国属于税收实体,而依我国法律设立的合伙企业属于税收虚体,这使得中外双边税收协定适用于合伙企业时变得相当复杂,更易导致双重征税或不征税;宜从中国所处不同缔约国地位,诸如合伙企业所在地国、合伙人居住国、来源所得国等角度对协定的适用进行分析,尽可能消除适用协定产生的矛盾,避免双重征税或不征税。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