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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湖南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 湖南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求索》 (Seeker)
年 卷 期:2013年第6期
页 面:188-191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税收实体 税收虚体 双重征税或不征税 协定优惠 缔约国地位
摘 要:我国国内有关法律规定,依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合伙企业在我国属于税收实体,而依我国法律设立的合伙企业属于税收虚体,这使得中外双边税收协定适用于合伙企业时变得相当复杂,更易导致双重征税或不征税;宜从中国所处不同缔约国地位,诸如合伙企业所在地国、合伙人居住国、来源所得国等角度对协定的适用进行分析,尽可能消除适用协定产生的矛盾,避免双重征税或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