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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 卷 期:2025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正当化事由的体系性研究”(18BFX107)
摘 要:关于伤害承诺的效力边界,理论界与实务界均缺少共识。德日刑法学对伤害承诺的效力原则上持肯定态度。英美刑法倾向于限缩承诺辩护在伤害案件中的适用。英国布朗案的判决颇具借鉴意义。在划定伤害承诺的边界时,应当在个人自治和公共利益之间进行权衡。个人对身体利益的放弃不意味着法益阙如,当伤害行为严重冲击维系社会生活的核心道德价值并间接损害公共利益时,立法者与司法者有理由压缩伤害承诺的效力边界。在积极自由观的视角下,对伤害承诺的限制并不总是与尊重个人自治的现代刑法理念相冲突,考虑普遍存在的认知缺陷与非理性冲动,对个人选择采取适当的家长主义干预符合个人及公共利益。立法者和司法者在具体的社会、文化、经济、政治背景下,应当把承诺者置于真实又复杂的人际关系中去理解。关于伤害承诺,采取“无效为原则,有效为例外的谨慎立场与中国文化与社会现实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