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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出 版 物:《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 卷 期:2025年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邯郸初中生被害案” 未成年人保护法 校园欺凌 儿童福利制度
摘 要:“邯郸初中生被害案引发公众热议,要求严惩凶手的呼声高涨。该案同样引起公众对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的质疑,尤其是体系相对完整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为何没能保护好受欺凌的未成年人免遭进一步的伤害。现行立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承担着保护困境儿童、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人乃至一般未成年人的功能,其在立法上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体系上形成了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的“六大保护体系。但实践中,校园欺凌等情形下的被害人救助效果仍然欠佳,虽然最终走向刑事审判的极端案件显著减少,但遭受欺凌的未成年人数量仍在不断增加,这表明《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人、困境儿童方面的效果并不理想。而在理论上,倡导《未成年人保护法》向普惠型立法转向,立法保护主体应当从困境儿童迈向一般未成年人的呼声却越来越高,这显然与实践中遭遇的困境不相匹配。鉴此,应当重新认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目的与功能,在体系定位上,《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唯一一部保护困境儿童、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人的专门性立法,因而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应大于其普惠性,普惠型《未成年人保护法》转向会弱化整体条文刚性,使得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存在显著的制度落差,《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专注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人。在具体的规则优化上,为降低立法成本,应在遵循现有体例的前提下,重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包括扩充受保护的未成年人范围,增加政府保护措施,同时,增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践性,通过增加引致条款等方式完善法律责任章节,完善相关程序机制以及与其他法律的衔接机制。从长远来看,《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宜承担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建设功能,应当将其拆分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儿童福利法》,前者专注未成年人受保护权的保护,后者专注未成年人发展权、参与权等的保障,由此既避免《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没有牙齿的法律,也保障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