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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版 物:《社会科学战线》 (Social Science Front)
年 卷 期:2025年第355卷第1期
页 面:215-225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摘 要:中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应对人口老龄化,逐步成为国家战略。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传统的家庭养老存在诸多难以克服的障碍。克服传统家庭养老障碍只能走社会养老的道路,由此,政府主导下社会养老服务产业、事业在近十多年来发展迅猛。早在2013年,民政部曾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48号),之后该《办法》被废止。我国众多的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含企业)有通过行政许可设立的,亦有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成立的,种类繁多。社会养老服务属于专门服务,因此,不应采用自由主义方式设立而放任发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从准入、服务标准、服务价格方面予以规制,避免老年人(含家属)权益受损,避免社会养老服务事业走偏。只有对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规制,才能实现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法治化,才能使其走上良性、稳定和秩序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