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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版 物:《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Northeaster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年 卷 期:2025年第27卷第1期
页 面:117-12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1&ZD20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22JD820030) 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项目(GZC20233124)
摘 要:人工智能开发者利用海量作品开展大模型训练将引发著作权侵权风险,但该行为并未对作品价值和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产生损害.有必要基于促进数字技术创新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目标,将其纳入著作权合理使用范畴.对此,解释论存在适用空间但也具有一定缺陷,基于立法论构建人工智能训练作品合理使用规则更具可行性.在立法进路上,著作权权利限制进路优于数据合法利用进路.在立法安排上,我国无须区分科研型和商业型的作品训练行为;应明确要求作品来源的合法性,在现阶段也不宜扩张“禁止避开版权技术措施例外的情形;应将作品利用行为限定为训练阶段的作品复制和翻译,不应涵盖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此外,有必要将署名义务修正为AIGC标注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