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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上海江三角(成都)律师事务所
出 版 物:《人力资源》 (Human Resources)
年 卷 期:2025年第1期
页 面:26-28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摘 要: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根本目的。用人单位的单方降薪是对劳动者核心利益的变动,极易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并未直接赋予用人单位单方降薪的权利。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有权结合经济效益等因素实行按劳分配,分配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非一成不变的,而工资的逐步增长机制应当建立在整个社会财富增加和单个经济实体效益增加的基础上。只要用人单位依法调整工资分配水平和分配方式,涨工资与降工资都属于应当依法保护的行为。但为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相关权利,法院对用人单位依据用工自主权单方降薪有着较高的要求。用人单位只有充分考虑风险并尽量采取合规操作,才能进一步保证单方降薪的合法性,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