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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90
出 版 物:《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Water Resources and Electric Power(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 卷 期:2025年第41卷第2期
页 面:78-85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20YJC820022) 中国博士后基金面上项目(2017M612238)
摘 要:在隐名股东执行异议之诉中,隐名股东对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享有的民事权益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分歧。争议的焦点在于,外观主义原则能否适用于执行程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的第三人能否扩张解释为非交易第三人。隐名股东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冲突应定位于隐名股东的实体权利与申请执行人执行利益之间,但我国既有法律规范并未为隐名股东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提供确定且充分的规范支撑,此时应当引入价值衡量方法,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为标尺,原则上应支持“否定说,仅在申请执行人不具有信赖利益以及股权代持形成不可归责于隐名股东等情形时,隐名股东可以排除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