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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治理泛罪化规制理路——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视角

The rationale of pan-criminalization regulation of internal corruption governance in private enterprises——Perspectives on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Ⅻ)

作     者:徐彰 曹璇 Xu Zhang;Cao Xuan

作者机构: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815 

出 版 物:《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 卷 期:2025年第48卷第1期

页      面:56-63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数字经济时代民间金融的刑事治理研究”(23BFX038) 

主  题:《刑法修正案(十二)》 民营企业 泛罪化 腐败治理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二)》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正,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纳入犯罪主体范围,积极回应了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治理的时代诉求。但《刑法修正案(十二)》呈现泛罪化特点,在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隐忧。民营企业保护的常态是尽可能“去犯罪化,司法人员应秉承刑法谦抑性精神,注重新增条款与前置法之间的协调适用,以防刑法对民商事领域的过度干预。同时,促使民营企业自主规范经营是应对泛罪化立法的关键策略。为巩固《刑法修正案(十二)》的修法成果并贯彻落实国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应对泛罪化立法带来的问题进行深入反思及化解,以期实现外部刑事法律治罪与内部腐败自主治理的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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