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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作为普遍联系的一种人文主义原则--关于自然法研究的一个欧洲案例

"Nature" as a Kind of Generally Integrated Humanist Principle——A European Case of the Research on Natural Law

作     者:[荷兰]格奥尔格·艾森 张作成(译) 

作者机构:奈梅亨的拉布德大学神学系和宗教研究系荷兰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 

出 版 物:《山东社会科学》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08年第3期

页      面:29-33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60301[历史学-世界史学理论与史学史] 060203[历史学-史学理论及中国史学史] 06[历史学] 0602[历史学-中国史] 0603[历史学-世界史] 

主  题:自然法 人文主义 文化间诠释学 逻辑矛盾 现代自然法 

摘      要:为理解人文主义的文化诠释学的问题,需要对普遍有效的准则和价值进行分析。这些准则和价值建立在文化多样性的基础上。为了建立这样的基本标准,人文主义必须诉诸能够具有跨文化有效性的基本人类学原则。一方面,在这些原理中能够识别出的辩护理由,一定是无条件和普遍的。另一方面,这些基本的人类学原则,在每个文化的理解范围内,一定是明显的和可理解的。每个人借以来认可这一系列原则的、意志的决定性理由,一定与他或她的自由同意是协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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