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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出 版 物:《犯罪研究》 (Chinese Criminology Review)
年 卷 期:2024年第6期
页 面:78-83页
基 金: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网络水军相关犯罪疑难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主 题:非法侵入网络摄像头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摘 要:非法侵入网络摄像头行为严重侵犯用户的个人隐私,具有显著的社会危害性。当前司法实践中,认定其成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司法机关的惯常做法。然而,无论从网络摄像头的工作原理来看,还是从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非法侵入网络摄像头行为均难以完全纳入这两个罪名的规制范围。实际上,非法侵入网络摄像头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而我国现行刑法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等特定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此,合理的规制路径应当是通过刑事立法,将涉及网络摄像头等个人权益和公共事务的信息系统纳入该罪的保护对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