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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出 版 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年 卷 期:1989年第2期

页      面:18-24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会议议程 社会发展计划 国民经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议事规则 

摘      要:第一条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一章会议的举行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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