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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系长沙410205
出 版 物:《教育探索》 (Education Exploration)
年 卷 期:2016年第10期
页 面:126-130页
学科分类:0401[教育学-教育学] 04[教育学] 040102[教育学-课程与教学论]
基 金: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教育部重点课题(DJA150254)
摘 要:司法救济是对受害学生顶岗实习权保护的最后屏障。由于《侵权责任法》救济和《合同法》救济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导致了在司法诉讼中存在起诉主体单一、异地实习管辖权不利于起诉、举证责任受限制、诉讼费用不能减免等方面的不足。教育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公益事业之一,顶岗实习权同时也属于受教育权的一种,可以尝试引入教育公益诉讼,采取起诉主体多元化、实习案件特殊管辖、举证责任倒置以及诉讼费用保险或成立诉讼基金等措施,保障受害学生的顶岗实习权,从而为促进我国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进步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