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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精神卫生研究所国家精神心理疾病临床研究中心精神疾病诊疗技术工程实验室湖南省精神病学与精神卫生重点实验室长沙410011 南华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急诊科湖南衡阳421001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心理卫生中心成都610041
出 版 物:《中南大学学报(医学版)》 (Journal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Medical Science)
年 卷 期:2016年第41卷第9期
页 面:992-99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100218[医学-急诊医学] 1002[医学-临床医学] 1010[医学-医学技术(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医学]
基 金: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基金(NIH-NIDDK-07-302)
摘 要:目的:探讨饮酒模式(饮酒量与频率)与伤害类型(故意伤害和非故意的交通伤害)之间的相关性。方法:对年龄≥18岁,受伤时间在6 h以内,且为首次治疗的伤害患者1 539例进行调查。主要内容为:伤害类型、伤害前6 h时是否饮酒、饮酒量及频率和过去1年饮酒情况等。数据统计用logiSTiC回归分析和病例交叉分析。结果:伤害前6 h饮酒者遭受故意伤害的风险高于伤前未饮酒者(or=3.63),过去一年中的饮酒频率≥1次者遭受故意伤害的风险高于未饮酒者(or=1.986)。过去1年中分别饮酒5~11个标准杯和饮酒12个标准杯及以上的频率≥1次者遭受故意伤害的风险均高于未饮酒者(or分别为1.854和1.572)。伤害前6 h内饮酒者遭受交通伤害的风险高于伤前未饮酒者(or=2.091)。过去1年中饮酒频率≥1次者发生交通伤害的风险高于未饮酒者(or=1.533)。病例交叉分析法发现伤前6 h内饮酒者的所有伤害风险都高于伤前未饮酒者(or=5.15)。伤前饮酒量分别低于6个标准杯、6~9个标准杯和9个标准杯以上的伤害风险均高于伤前未饮酒者(or值分别为3.83,8.64和9.58)。结论:伤害前6 h饮酒增加了故意伤害和非故意的交通伤害风险。过去1年中饮酒频率≥1次者发生故意伤害和非故意的交通伤害的风险增加。伤害前6 h内饮酒增加所有伤害发生的风险,随着饮酒量的增加,伤害发生的风险随之增加。伤害前6 h饮酒及过去1年的饮酒模式与伤害发生关系密切,为酒的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了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