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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中共河南省委党校科研处河南郑州450002
出 版 物:《理论与改革》 (Theory and Reform)
年 卷 期:2006年第2期
页 面:125-12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2005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问责制度研究>(05BFX0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行政公务人员的法律责任是因其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而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和追究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分为行政违法责任、行政不当责任与行政侵权责任,惩罚性责任与补偿性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与连带责任,以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与违宪责任等。实施问责应遵循下列原则:权责一致;依法问责;过罚相当;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与追究行政公务人员的责任相结合;直接责任追究与间接责任追究相结合;程序权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