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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设计与公司和农户契约自我实施范围的扩展

On Contractual Design and the Extension of Self-enforcement Scope of the Contract between Corporation and Peasant Household

作     者:徐忠爱 XU Zhon-gai

作者机构:广东商学院经济贸易与统计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出 版 物:《广东商学院学报》 (Journal of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Business Studies)

年 卷 期:2009年第24卷第2期

页      面:11-15页

学科分类:120301[管理学-农业经济管理] 12[管理学] 1203[管理学-农林经济管理]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课题(07BJY095)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课题(06JA790026) 广州市"十一五"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07B1) 

主  题:专用性投资 契约设计 自我实施 

摘      要:公司和农户间契约自我实施的关键是相互进行专用性投资,或类似于专用性投资的契约安排。有效的契约设计手段可以拓展契约自我实施的范围。在缔约实践中,公司与农户可以通过抵押(质押)条款、关系专用性投资等有效的契约设计安排,使得契约最大范围的自我实施、缔约效率得到提高和契约关系得到较为平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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