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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出 版 物:《财会月刊》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年 卷 期:2008年第3期
页 面:43-43页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20203[经济学-财政学(含∶税收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国家赔偿法》 纳税 国家工作人员 精神损失 赔偿请求人 行使职权 国家机关 合法权益
摘 要:赔偿是对受损失方的经济、财产以及精神损失的补偿。按照赔偿性质的不同,在纳税上也各有不同。1.国家赔偿的纳税规定。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而按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又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国家对当事人的损失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