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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低俗内容的传播法分析——以干露露等“撒泼录像”事件为例

作     者:林凌 

作者机构:华东政法大学 

出 版 物:《当代传播》 (Contemporary Communication)

年 卷 期:2013年第2期

页      面:83-85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50301[文学-新闻学] 05[文学] 0503[文学-新闻传播学] 

主  题:传播法 言论自由 隐私权 公共利益 

摘      要:从传播法角度分析电视低俗内容制作与传播,对于从法律上规范电视媒体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人格权,净化信息传播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隐私支配权受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限制,公民行使隐私支配权不能突破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底线,更不能对抗公共利益需要。电视媒体具有公益性质,不仅要承担消极义务,还必须依法履行积极义务。依法维护信息传播秩序,是解决电视传播低俗化的基础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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