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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法学研究》 (Chinese Journal of Law)
年 卷 期:2006年第28卷第4期
页 面:63-79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中国刑事审判中存在着一种“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审判方式。在这一审判方式下,公诉方通过宣读案卷笔录来主导和控制法庭调查过程,法庭审判成为对案卷笔录的审查和确认程序,不仅各项控方证据的可采性是不受审查的,而且其证明力也被作出了优先选择。结果。现代刑事证据规则在这种审判方式下难以有存在的基础,法庭审理只能流于形式,那种通过当庭审判来形成裁判结论的机制和文化难以形成。不抛弃这种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任何以加强庭审功能为宗旨的司法改革将没有存在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