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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通告》中有关坦白自首的新规定

作     者:张国全 刘宪权 

出 版 物:《法学》 (Law Science)

年 卷 期:1989年第12期

页      面:15-1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犯罪分子 立功表现 投案自首 新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从轻处罚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犯罪人 经济犯罪 

摘      要:坚决惩治腐败,同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作斗争,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当前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情。为了给犯罪分子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严惩那些拒不悔罪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的建议和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五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该《通告》明确指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一九八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凡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检举立功表现的,依照刑法第63条、第59条的规定,一律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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