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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作     者:雨桐 

出 版 物:《中国保安》 

年 卷 期:2018年第7期

页      面:135-135页

学科分类:03[法学] 030602[法学-公安管理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公共秩序 行为 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场所 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 社会秩序 

摘      要:《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对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和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及处罚作出了规定: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具体是指机关、团体的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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