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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出 版 物:《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年 卷 期:2015年第33卷第3期
页 面:96-99页
学科分类:120201[管理学-会计学] 12[管理学] 1202[管理学-工商管理]
摘 要:特殊普通合伙制在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中的推行,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合伙人相互博弈的必然选择。审计合伙人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利益关系人,既是事务所转制工作的实际推动者,也是事务所转制后果的具体承担者。特殊普通合伙制下,过错审计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效用因个人赔偿责任的加重而降低,而其综合效用仍优于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此外,过错审计合伙人法律责任效用的降低,也正是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合伙人队伍得以壮大,其执业行为更为审慎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