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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出 版 物:《人权》 (Human Rights)
年 卷 期:2018年第4期
页 面:62-7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2016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西部农村地区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制度的设计与政策干预机制研究>(16YJC880049)的成果
摘 要: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是国家应当履行的义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残疾人受教育保障制度经历了政策主导期、普通法律规范期、专项立法期、国际接轨期、制度完善期五个阶段。在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的各项法律政策的保障措施下,经过多年的努力,残疾人受教育机会不断扩大,义务教育普及水平明显提高;财政投入大幅增长,办学条件得到改善;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必须看到,我国残疾人教育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质量不高,非义务教育的发展速度缓慢、规模有限。因而,应当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教育法律制度,加强特殊教育专项督导与评估工作,健全管理机制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出台相关制度积极发展非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