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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出 版 物:《学海》 (Academia Bimestris)
年 卷 期:2018年第6期
页 面:198-203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个人信息多元保护 宪法基础 私法保护 公法保护 自我规制
摘 要:随着新经济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已不仅仅关乎民事权益,还涉及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在内的综合法律体系。我国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相互之间缺少衔接,尚未形成体系化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基础应当是人格尊严和自由;《民法总则》第111条首次以民事权利的形式确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公法保护的理论基础是信息自决权;行业标准构成个人信息保护的自我规制模式。为了实现个人信息的依法保护与合理利用、个人信息主体与其他产业主体、个人信息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和平衡,有必要加强对个人信息多种保护模式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