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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二零零七年行政长官和二零零八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

作     者:董建华 

作者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 

出 版 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年 卷 期:2004年第4期

页      面:273-274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产生办法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立法会 《基本法》 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区 政制 

摘      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吴邦国委员长 根据二零零四年四月六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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