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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出 版 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年 卷 期:2012年第10期

页      面:78-84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主  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特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试点 合法权益 利益输送 

摘      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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