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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机构:财政部 税务总局 

出 版 物:《青海省人民政府公报(汉文版)》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Qinghai Province)

年 卷 期:2002年第7期

页      面:38-39页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0203[经济学-财政学(含∶税收学)] 

主  题:薯类白酒 计税办法 计税依据 粮食白酒 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酒类产品 财政部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一)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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