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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出 版 物:《楚天主人》
年 卷 期:1996年第7期
页 面:19-19页
学科分类:0302[法学-政治学] 03[法学] 030204[法学-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
主 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法 人大代表 自治州 计算方法比较 总人口数 名额分配 特殊规定 基数 事业组织
摘 要:《选举法》第二章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规定,其中有两个项目需要计算。一、代表总名额的计算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计算方法比较简单,即按《选举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的规定,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要注意关于上限和可以少于代表名额基数的特殊规定。)例题:某自治州总人口数为500万,代表总名额应定为多少?解:根据《选举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该自治州代表总名额为:240+(5000000/25000)=440(名)二、代表名额分配的计算自治州、县、自治县,直辖市、市、市辖区,省、自治区农村和城市(市区、镇、企业事业组织)代表名额分配的计算,要分别以《选举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