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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版 物:《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 卷 期:2019年第1期
页 面:103-11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基 金: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教技函26号) 2017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7YJA820017)
主 题:诉讼程序 督促程序 转换 非正当性 运行障碍 替代性措施
摘 要:《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1项规定的诉讼程序向督促程序转换机制,其立法旨趣在于,使符合督促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尽量以督促程序解决,避免以诉讼程序处理此类案件所造成的不经济。然而,该机制在实务中极少适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立法的预设目标,其程序转换的顺序亦违背民事诉讼的审判逻辑,并且因欠缺具体的制度设计而存在难以克服的运行障碍。整体而言,诉讼程序向督促程序转换机制属于欠缺基本原理支撑的政策性程序改革。为促成遵循司法规律推进繁简分流之落实,可重新解读第133条第1项的规定,将转入督促程序的时间节点提前至立案环节;同时,可借鉴舍弃、认诺制度及简易判决制度,扩充没有实质争议案件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