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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承担破产管理人实务操作若干问题

Some issues on bankruptcy practice undertaken by CPAs with management role

作     者:陈吉先 

作者机构:中审会计师事务所 

出 版 物:《中国注册会计师》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年 卷 期:2007年第8期

页      面:14-1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破产管理人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实务操作 注册会计 社会中介机构 律师事务所 新破产法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并已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破产法和旧破产法比较,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在新破产法中,创建了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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