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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北京师范大学民政部/教育部减灾与应急管理研究院北京100875
出 版 物:《保险研究》 (Insurance Studies)
年 卷 期:2008年第2期
页 面:49-54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120404[管理学-社会保障]
摘 要:保险是提高灾后恢复力的一个重要金融工具,但数据分析说明保险在灾后恢复中所起的作用相当有限,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我国自然灾害保险赔偿只占自然灾害总损失3%左右,这一现象背后的关键原因之一是自然灾害可保性研究的严重滞后。文章认为自然灾害风险特征与可保性风险特征存在相对统一的地方。我国在自然灾害保险产品设计方面应考虑如下因素:自然灾害分类因素、自然灾害单一事件的定义、自然灾害区划范围内的保险强制性、自然灾害的连锁性与多样性因素、单一保单免赔额规定和自然灾害单一事件巨灾损失基准点定义、费率因素、监管因素、国际性和标准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