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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连载三)

出 版 物:《湖南畜牧兽医》 (Hunan Journal of Animal Science & Veterinary Medicine)

年 卷 期:2012年第2期

页      面:41-43页

学科分类:090502[农学-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0905[农学-畜牧学] 09[农学] 

主  题:饲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连载 地方人民政府 法律责任 工作人员 管理部门 

摘      要: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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