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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从“人格象征意义说”到“身份象征意义说”

On the Scope of the Application of Emotional Damages for Infringement on Special Memento——From the “Theory of Personal Significance” to the “Theory of Relative Significance”

作     者:王竹 张敏 

作者机构: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大学法律大数据实验室 

出 版 物:《现代法治研究》 (Journal of Modern Rule of Law)

年 卷 期:2018年第3期

页      面:110-12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侵权责任法改革研究"(16JJD820015)的中期成果 

主  题:特定纪念物品 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 身份 象征意义 

摘      要:侵害特定纪念物品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突破了侵权客体的人身权益限制,体现重大人身利益的物品可以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客体,在责任构成要件上应该从严把握。《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在司法实务中实际体现为具有身份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特定纪念物品具有的身份象征意义包括配偶身份象征利益、亲子身份象征利益、亲属身份象征利益和宗族身份象征利益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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