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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出 版 物:《注册税务师》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年 卷 期:2014年第8期
页 面:34-36页
学科分类: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经济学] 020205[经济学-产业经济学]
主 题:国家税务总局 电信增值业务 我国电信业 计税依据 改征 进项税额 视同销售 总机构 铁路运输 预征率
摘 要:自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以来,电信业也被纳入了试点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对我国电信业应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申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