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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     者: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作者机构: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出 版 物:《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Ningbo Municipality)

年 卷 期:2018年第22期

页      面:35-36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120404[管理学-社会保障] 

主  题: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 参保范围 人力资源 税务局 退休年龄 社保部门 实习生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宁波市 浙江省 实习期间 指导意见 

摘      要: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8—0026甬人社发[2018]134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四区一岛 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化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保障特殊情形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我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8) 85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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