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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估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之价值

作     者:陈礼旺 

作者机构:长江大学政法学院湖北荆州434000 

出 版 物:《求索》 (Seeker)

年 卷 期:2005年第6期

页      面:78-79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诚实信用原则 价值 重估 民法典 义务本位 特征分析 法律规范 道德规范 “应当” 表达方式 “必须” 信用行为 立法例 日本 瑞士 权利 行使 作为 

摘      要:(一)诚实信用的特征分析1.义务本位的特征 诚实信用,无论作为道德规范还是法律规范,均“命定地内涵着“应当、“必须等的表达方式上的共性。这一点,可以通过《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立法例予以说明。如:《瑞士民法典》第二条诚实并信用行为第(一)项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又如:《日本民法典》第一条第(二)项的内容为“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时,应恪守信义,诚实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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