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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中国税务杂志社北京100055 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北京100038
出 版 物:《国际税收》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年 卷 期:2015年第5期
页 面:18-24页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0203[经济学-财政学(含∶税收学)]
基 金: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重点课题<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消费税征收环节及收入归属问题研究>分报告之一 并参考了成员单位国别资料
主 题:消费税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征收范围 征收环节 收入归属
摘 要:在OECD国家中,非欧盟国家的消费税呈现出独特的发展模式。为此,我们重点对这些国家消费税的财政地位、征收范围、征收环节和收入归属进行分析,并得出如下结论 :消费税已不是主体税种,但仍具有重要的财政地位;征收范围集中于烟草、酒、矿物能源、机动交通工具、污染物、奢侈品和特定服务;收入归属体现出谁设归谁,谁收归谁的特征,很多消费税都是由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交叉征收的;从征收环节看,烟、酒、能源产品主要在生产环节课征,机动车、奢侈品主要在零售环节课征。对一些消费品,很多国家在生产环节与零售环节(或批发)两次课征消费税。根据这些结论,对中国的消费税改革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