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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劳教系河北保定071000
出 版 物:《唐山学院学报》 (Journal of Tangshan University)
年 卷 期:2011年第24卷第1期
页 面:46-48,51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宋代的民事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纠纷解决机制。宋代的法官对兴讼之弊不厌其烦的进行说教,努力营造一种减少争讼的氛围,并遵循调解先置的原则,通过由官府主持的调处和民间自发的调解,力图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宋代还设置了种种诉讼的障碍,以达到限制诉讼的目的。宋代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取向却是从诉讼双方的切身利益出发,努力减少诉讼成本,缓和社会矛盾,消除滥讼现象,以便赢得最大的诉求之利,维护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