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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邮编: 010021
作者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江苏扬州225007
出 版 物:《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 (Journal of Taxation College of Yangzhou University)
年 卷 期:2009年第14卷第2期
页 面:29-32页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0203[经济学-财政学(含∶税收学)]
摘 要: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中的合法有效凭证应按下列原则掌握: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